“但是薛永常没有上帝视角,他主观上并不知道傅婉儿有这样的恐惧,因此,辩护人认为薛永常没有胁迫侵犯傅婉儿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墙坚罪!”
观众都傻眼了,这都行?法律还能这么玩的吗?
仇月法官看向原告席,问:“原告代理人,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你是否需要进行辩驳?”
白潇道:“需要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钕的,构成墙-坚罪,薛永常作为刑法学教授,对此再了解不过了。”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墙坚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胁迫’的认定有:‘“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钕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钕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本案,薛永强除了有师生之间的从属关系之外,还有职权关系,薛永强作为傅婉儿的研究生导师,对她的课程评分、毕业等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
“薛永强正是利用这些从属地位、职权地位‘胁迫’傅婉儿不敢反抗!”
白潇的这些话又一次揭露了导师与学生之间普遍存在的权力不对等关系。
导师除了有老师的职位,有些还有行政职务,对学生拥有两方面的权力:一是合法伤害力,威胁课程不让及格与压低分数、不让硕士/博士论文通过,使得学生不能顺利毕业或拿到学位。
二是使用本人所控制的(但不一定是本人所拥有的)资源利诱学生,如课程给高分,本人或手下的同学写的论文或做的项目给挂名、给奖学金名额与荣誉、出国给写推荐信、给推荐学术体制内就业岗位等。
薛永常的律师真的麻了,不管自己从多么刁钻的角度为薛永常进行辩护,白潇都能不费吹灰之力予以应对。
白潇说完后,仇月法官再次看向了辩护席问:“辩护人,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薛永常的律师真的是弹尽粮绝了,只能再做最后无谓的挣扎,开始进行公式性的辩护:“有的,审判长,我还有最后两点需要补充。”
“辩护人认为即便薛永常侵犯了傅婉儿,但在这过程中,薛永常手段温和,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压制傅婉儿不能反抗,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加之薛永常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比起其他那些实施危及生命的暴力型犯罪来说更小。”
“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薛永常从轻量刑!”
薛永常的律师说完,仇月法官看向原告席,问:“原告代理人,你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白潇回:“审判长,代理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再说一句,对于学生来说,利用导师地位进行胁迫就是最大的暴力!”
仇月法官看向被告席上颓废的薛永常,道:“被告人薛永常,你做最后陈述吧!”
薛永常道:“我对不起傅婉儿和原告,我愿意赔偿原告她所诉求的赔偿款。”
“希望法院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