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潇说:“那好,那就麻烦请你专业一点,哪怕就只有一点!”
“虽然你只是一个公司法务,不是律师,没有律师证,也不知道你有没有过了法考!这些都不管!”
“但在法庭上所说的话应当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仅凭一张嘴只会叭叭叭,张嘴就来!浪费所有人的时间!”
刚刚法务对白潇贴脸开大,白潇的话犹如扇了巴掌!
法务的脸一下就红温了!
但法务反应还算快,紧接着说:“根据华国《劳动法》的规定,仅凭打卡记录和转账也无法认定就成立劳动关系!”
白潇开始根据法务所依据的《劳动法》进行反问:“魔池公司有没有用工主体资格?”
法务回:“当然有!”
白潇又问: “陈大柱他们有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没有固定的薪资?”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法务只得回答:“有。”
白潇继续问:“九名原告在魔田工地上做的工作是不是魔池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法务回:“是。”
白潇再问:“魔池公司在魔田项目中制定的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工地纪律是否适用于九原告?”
法务已经感觉到不对劲,知道自己掉进白潇的圈套了,最后再进行一波垂死挣扎,说:“这些只适用于陈大柱,不适用于其余八原告!”
“八原告并不受魔池公司管理!”
这时。
白潇又拿出了一份纸质材料,道:“审判长,我有一份证据需要举示!”
主审法官回应道:“举示吧。”
白潇道:“好的,这是魔池公司交由九十建公司存底的,魔池公司在魔田项目中制定的《魔田项目二十项安全施工制度》以及《魔田项目施工纪律要求》,上面不仅有九名原告的签章,还加盖着有魔池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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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魔池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九原告,九原告魔池公司的劳动管理。”
“根据华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九原告与魔池公司之间符合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具备的必要条件!”
主审法官道:“被告魔池公司质证吧!你们对原告方举示的《魔田项目二十项安全施工制度》以及《魔田项目施工纪律要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否有异议?”
又是两份确凿的证据,法务不得不服白潇的取证能力。。。
法务只能回:“审判长,代理人对这两份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主审法官知道这个法务不是白潇的对手,也懒得再听他继续狡辩了,想快点结束关于这场争辩,说:“被告代理人,你对证据三性无异议,那是不是说明也对原告方的关于九原告跟魔池公司成立事实的劳动关系没有异议?”
关于是否成立劳动事实的劳动关系这点,自己只是一个小小的法务也没有权利擅自认可啊!认了开完庭之后没法跟公司交代。
法务只能打起太极回:审判长,虽然证据没问题,但魔池公司从来都没有要跟除了陈大柱之外的其余八名原告形成劳动关系的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