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刚刚白潇的一系列操作。
不管是懂法的,还是不懂法的。
现在大家内心确信邹华敲诈勒索的案子就是一起冤假错案。
把敲诈勒索案的法官潘葛丕攻破之后,接下来检察官韦发,汪卫仁就好处理得多了。
庭审继续。
海刚峰法官看向原告席问:“原告,你们还指控了检察官韦从辛家畅处受贿100万,是否有证据证明?”
白潇回:“有的,审判长。”
“原告方现举示的证据分别是《机动车登记信息》、《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
“《机动车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为东G8080V的宝马8系双门轿跑车登记在检察官韦发名下。”
“《二手车买卖合同》证明该车系检察官韦发花费元从辛家畅处购入,时间为邹华敲诈勒索案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前半个月,也就是9月8日。”
“《车辆买卖合同》证明该车系辛家畅花费元从宝马4S店购入,时间为9月1日。”
“以上三组证据综合证明,韦发因邹华敲诈勒索案,通过购买车辆的方式从辛家畅处受贿100万元。”
检察官韦发现在对于白潇能举示出这些证据,一点都不感到意外了。
毕竟白潇连潘葛丕那些隐秘的证据都能找到。
关于这个事情。
检察官韦发跟辛家畅早就在当年已经统一好说法了。
所以,应该不会出什么意外。
海刚峰法官看向被告席,道:“被告人韦发,你对白潇提交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否认可?”
韦发回:“审判长,我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我向辛家畅买车与邹华敲诈勒索案无关。”
海刚峰法官接着又问辛家畅:“被告人辛家畅,你对白潇提交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否认可?”
辛家畅回:“法官,我和韦发的意见一样。”
海刚峰法官说:“好,既然二被告人对证据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都无异议,只是不认可关联性。”
“那么,现在本庭针对这三份证据归纳一个争议焦点。”
“韦发是否因邹华敲诈勒索案,通过购买车辆的方式从辛家畅处受贿100万元。”
“你们三方就围绕着这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原告方先开始。”
白潇回:“好的,审判长。”
“从时间上看,辛家畅9月1日跟4S店签订购车合同,7天后提车当天,也就是9月8日马上就把案涉车辆转卖给韦发。”
“而且时间还是发生在检察院对邹华敲诈勒索案批准逮捕的前半个月。”
“由此可知,辛家畅这辆车就是帮韦发买的!”
“从购车款支付上看,辛家畅花费元从宝马4S店购入,而韦发才支付元给辛家畅!”
“100%全新的新车提车就卖,而且差价100万!这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
“这本质上就是披着买卖的皮的贿赂行为!”
白潇说完,其实在场懂法的人都知道这就是行贿受贿行为没跑了。
因为, 像韦发和辛家畅这种腐败方式往往打着民事交易的旗号,如今特别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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