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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中介合同纠纷三(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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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布开庭之后,姜海蓝念的起诉状上可是写了事实及理由,廖宗虹也发表了发表意见。

之后姜海蓝又举了一些证据。

若是证人就坐在法庭里听他们开庭,之后的作证难免不会受其影响。

就像引导式提问一样。

那些模糊的,不是很确定的记忆,会自动代入刚刚听到的事情,当成自己真正的回忆。

周瑜神色自若,“刑案中审案时,也会分开提审证人,以防串供。”

几个证人若是同时撒谎,那是经不起问的,口供总会有对不上的地方。

证人证言没什么好说的,毕竟是原告方的员工,姜海蓝在开庭之前肯定和证人沟通过。

再加上姜海蓝之前出具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且,被告对于证人的话也没有反驳,他认可原告方的员工为他提供了“服务”,他只是认为原告没有为他促成房屋买卖。

周瑜眯起眼睛,“可是,你们不觉得天幕上的这些人说话都很清楚吗?”

众人茫然。

说话清楚怎么了?

鲁肃的脸色变得严肃,他明白周瑜话里的意思。

抛开法官和姜海蓝这个律师不谈,天幕上的一位被告两位证人,讲话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他们还都识字!

鲁肃与周瑜对视了一眼,鲁肃道,“早就该想到了。”

周瑜回想起从天幕出现以来,他们所看到的人,还真是大多数都识字的!

姜海蓝给的合同,她的当事人看得懂;姜海蓝给的文书,她的当事人执笔签字;姜海蓝讲解的案件,她的当事人也听得懂!

若是放在他们这个时候呢,姜海蓝讲的那些,多少百姓听得懂?

一直以来,大家都没有往深里想,天幕上的那些人好像就没看到不识字的!

周瑜感到震惊,又感到无法理解。

——

廖宗虹出示的证据是打印出来的照片: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贴在某处公告栏的房屋出售信息,以及房主发在朋友圈的房屋出售信息。

廖宗虹说:“原房主也通过别的方式公告过要卖房子,我是自己和原房主协商达成了买房协议,我们自己签了合同买卖了房子。”

“原告中介公司带我看过房子,但是并没有给我提供实际的帮助,没有帮我买成房子。”

朱凌薇问姜海蓝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姜海蓝说:“请给我看一下。”

她起身往外走,走到了被告席,廖宗虹把打印在A4纸上的照片拿给她看。

姜海蓝拿着纸张回了座位。

她仔细看了看照片和朋友圈截图,嘴角微微翘起,“我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第一,这张贴在公告栏的单子,看不出原房主张贴单子的时间,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看到这张单子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房屋出售信息之前,则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

“第二,这张朋友圈截图上有时间,是2022年8月7日19:33分,也就是说,原房主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出售信息且带被告看过房子之后,发的这条朋友。”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这组证据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

廖宗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他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姜海蓝翻看着合同,“被告和原房主是在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带被告看过房屋之后,正好证明了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原房主在出售房屋并认识了原房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结识了原房主,双方却越过原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对原告的违约。”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廖宗虹举证之后。

朱凌薇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姜海蓝说:“没有了。”

廖宗虹回答,“没有。”

朱凌薇说:“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对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姜海蓝卡的是时间。”

程昱语气平淡。

荀攸道,“但是这个案子,我觉得双方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董昭顺着他的话往下一想,确实,姜海蓝的意思是,原告为被告介绍了房源,带被告看了房子,并为他和房子主人沟通了房款。

被告是从原告这里获知了售房信息并认识了房子主人,可他最后却背着原告同房子主人买卖了房子,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但被告觉得,原告没有为他谈成房子买卖,他是之后凭自己的本事和房子主人谈成买卖,买下了房子,就不应当给原告中介费。

程昱想了想,“那就要看他们的律法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他声音温和,“那位朱法官怎么考虑。”

荀攸道,“说起来,姜海蓝他们开庭到现在,也就刚开始念起诉状的时候提过他们的律法。”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过不是很懂,为什么分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但都带了“民事”这个词,就是专门为民事制定的律法?

董昭道,“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看看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怎么说。

作者有话要说:

[1]《论语·子路》

[2]《汉书》卷八《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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